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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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林燕輝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燕輝核發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人年籍資料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3日及同年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該通知分別於102年6月5日及同年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