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24號上訴人 蔡芸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蔡淑霞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賴文姍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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