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4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文娟 債務人 蔡聰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