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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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198號
上訴人 江燕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庭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