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甲○○原名: 賴碧
1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並定97年10月28日為債權補報期間屆滿日,有該裁定一份在卷足憑,則依上說明,債務人自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即同年11月7日前提出更生方案於本院。詎債務人逾期迄未提出更生方案,爰斟酌其負債狀況,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