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鄭家姗 被告 汪鼎偉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法官江健鋒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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