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868號債權人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金永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非本院所轄,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