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1號
第212號原告邱䕒蒂
潘詩宜 被告 陳賢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17號),經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陳怡珊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