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17號原告 許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芳美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5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