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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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第23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炫智
張庭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㈣部分,應補充「被告張庭輝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㈣部分,顯有漏載「被告張庭輝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錯誤,應予補充更正。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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