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 李瑞齡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添福戴筠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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