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臺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許慶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仲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1,200元,應繳裁
判費80,4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99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