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5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為「同暐公司」同事,於98年5月6日上午5時許在公司內因故發生爭執,甲○○持工作剪刀刺傷乙○○背部及臀部,至乙○○受傷。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