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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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6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4樓之號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98年度壢簡字第195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