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甲女姓名地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蕭佩芬 律師被告 吳佩穎
沈仕平 上2人訴訟代理人 彭佳元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被告以兩造有和解可能,具狀請求再開辯論,為達紛爭圓滿解決,爰諭知再開辯論。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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