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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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1號聲請人 莊大立 相對人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吳克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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