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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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352號再抗告人 陳志國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2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志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鄭水銓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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