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44號上訴人即被告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訴人即被告吉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陽 上訴人即被告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慧金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曹晉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61,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924元;上訴人吉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561,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924元;上訴人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5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79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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