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湯世澤 即 湯瑞宏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湯瑞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