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世港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75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 林文玉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林文玉之住居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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