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619號債權人 卓宛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最新戶籍謄本及 潘志亮 、 許秋霞 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及經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及債務人潘志亮、許秋霞係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或幫助犯之債務人提供其名下銀行、郵局帳戶供詐騙集團,將詐騙款項匯至該帳戶之「完整」起訴書或刑事確定判決書,復未提出請求利率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