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6號原告 翁茂國 被告 張家鈁
曾丞富 江煒展 林維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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