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季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四「應處理情形」欄所載「不沒收」,應更正為「應沒收」。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四「應處理情形」欄所載「不沒收」,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蕭淳尹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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