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高雄縣茂林鄉公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