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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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洪柔至
被 告 呂明雋
被 告 呂明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