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
複代理人   陳中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炫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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