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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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綜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成分咖啡包貳包(合計驗後淨重參點柒伍捌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綜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成分之咖啡包2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年度偵字第20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咖啡包2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則檢出同時含有第二級毒品MD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07年4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7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4頁)在卷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扣案之咖啡包2包,固同時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惟該部分愷他命與MDA亦無從析離,自應併同沒收銷燬之,一併敘明。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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