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核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媗茹 上列當事人間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債務協商認可,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該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第15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所附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消債專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慧中【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所附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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