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9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宗儒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7月3日將其收押,經本院於95年9月25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2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