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理人 楊絮如 債務人 劉添仁 債務人 劉添福 債務人 劉星瑜
一、債務人劉添福、劉星瑜應於繼承第三人 劉瑞珍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劉添仁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首揭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添仁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