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戊○○
之1號原告甲○○
號原告乙○○
號原告丙○○
號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上五人共同訴訴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原告丁○○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蔡聰明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