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3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添進律師被告李旿縓
(原名甲○○)指定辯護人 許碧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年度訴字第93號,中華民國93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李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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