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傳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傳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周傳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附表:(日期:民國)編號12(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2年4月18日112年3月10日18時47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198號113年度易字第1595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2日113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198號113年度易字第159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17日113年9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1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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