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3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巷000號1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