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48號原告 林甘 被告 丁乙 倢上列被告丁乙倢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37號),經原告林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