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3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介山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37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428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林介山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0年8月25日2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1樓之「7-11」便利商店前,持上開商店外之塑膠籃,砸毀由告訴人 莊秉勳 所管領之店面櫥窗玻璃,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損毀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莊秉勳告訴被告林介山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毀損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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