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信用卡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二)通信貸款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