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現金卡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信用卡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三)償勝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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