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8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卓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柏盛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萬3576元【依上訴人104年2月24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98號判決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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