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91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沈鳳珠 債務人 鍾美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捌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