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秉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債務人實際住居所,並提出相關資料(卷內資料顯示債務人之地址非台端陳報之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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