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告 胡民亨 被告 陳靜宜 會計師即 謝長鳳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000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200元=1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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