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0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國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 羅美 合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3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錦美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