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99號、98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壹肆公克、零點零貳貳公克、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三小包(檢驗前淨重0.023公克、0.031公克、0.029公克,檢驗後淨重0.014公克、0.022公克、0.020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書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無誤,有該院98年7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63號鑑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三小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