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
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97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於97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於96年10月30日、97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月10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40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7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6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公函所附之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