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246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