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99號原告黃群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民國110年6月1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為「 鄭伃婷 」,原告非受處分人,即非本件適格之原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變更原告為「鄭伃婷」,及補正以「鄭伃婷」之名義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