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4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洪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96年度促字第21496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913,685元│96年6月4日│4.09│96年7月5日│├──┼───────┼─────────┼─────────┼────────────┤│002│7,154元│96年7月4日│3.79│9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