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告 陳義松
陳秀娥 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 律師關係人即被代位人 陳宗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2關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