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2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查明是否有委任乙○○為代理人?若有,請代理人於委任狀上補蓋印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